立法議員區錦新表示;澳門公共服務的判給制度一直都給人亂七八糟的感覺,而審計署及廉政公署亦多次就這類問題而作出批評,但似乎因為水仍很深,所以兩署的批評尤如隔靴騷癢,各部門是「意見接受,工作照舊」。近日文化局的保安服務開標又有新招,可由局方自定規則進行邀請標,迴避法律規定公開招標,可能以此體現推動「文創政策」,即由文化局自行創新措施的政策。為此,他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內容如下:
「目前的公共採購制度,累出亂子,過去不論廉政公署或是審計署,都多次就政府的公共工程的批給或財貨或服務購買所出現的不規則問題而作出批評。
根據現行第一二二/八四/M號法令所規定,凡公共工程金額超過澳門幣二百五十萬元或購買財產及服務的金額超過澳門幣七十五萬元者,均須公開招標。但這項規定經常不被遵守,有人辯稱因為相關法令制訂於三十五年前,其金額於今已完全不合時宜。所以難於遵守云云。而更因為這個原因,當局亦有意修改此採購法,去年底亦曾為此而開展公開諮詢。
只是,坊間雖認同須公開招標之金額過低,但鑑於現在如此低的金額已常有違規或不遵守規定的批給,若金額一旦增大若干倍,卻並不能保證執行的部門不違規。而當金額愈增大,可能產生的問題就會更大。所以,公眾期望在將金額增加的同時,如何有效監管,及增加透明度讓公眾亦能夠參與監察。
而在法令未修改前,決不能以法令制訂於三十五年前為藉口而隨意違反。但像這類不遵守法規的批給行為,卻一直不絕於耳,雖然澳門特區政府最喜歡把「依法施政」四字作口號。
像最近本人接到一宗投訴,指文化局為其屬下各個部門購買的保安服務,因為金額往往過千萬,所以過去一直以來都透過公開招標來批給相關服務。但今年據文化局向外宣稱,因為「改制」,所以文化局的保安服務就不再進行公開招標,而是以電腦抽簽抽出若干家公司邀請來參與投標。根據第一二二/八四/M號法令第七條二款的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第七條二款a至g項)獲上級審議證實免除公開招標比公開招標對本地區更有利而批准者,確實可免除公開招標。而所謂電腦抽簽,誰都知道,電腦只要事先打入指令,其所謂抽簽基本上是要誰中誰就中。在這種暗箱操作下,原來一直提供此項服務的保安公司竟連被邀請落標的機會也沒有。到底,這種隨意且不按法律規定免除公開招標的行為,是否已成澳門官場的風土病,藥石無靈?
為此,他向行政當局提出書面質詢
一、文化局為屬下各部門安排的保安服務,因為涉及金額逾千萬,過往一直都依法透過公開招標來決定服務的提供者。但今年卻因為「改制」,而取銷公開招標,改為以「電腦抽簽」找來幾個公司進行邀請標。到底這個「改制」有何法律依據?是否一個部門的內部「改制」就可連法規也不必遵守,就可將價值超過一千萬的保安服務以免除公開招標方式批出,到底原因是基於第一二二/八四/M號法令第七條二款的a至g項的哪一項?
二、根據第一二二/八四/M號法令第七條二款的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部門是可以在經過上級審議證實免除公開招標更有利於本地區,而作出批准者,方可免除公開招標。請問文化局的上級,即社會文化司司長是否批准此項涉及超過一千萬的取得服務可以免除公開招標而作出批給?
三、當局基於第一二二/八四/M號法令等公共採購法制訂至今三十多年,有意作出修訂,而其主要方向是大幅度增加公開招標、有限制的招標,乃至直接批給的金額。但在如今金額較低情況下可以有違規行為,卻無法保證大幅度提高金額以後就不會有人違規。當大幅度提高金額之後的違規,會比今天的違規情況更嚴重。當局在準備修改採購法時,有否考慮如何增加監察制約,遏止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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