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二0一九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下稱「新的士法」)已於今年六月三日起生效,當中訂定從事的士客運業務的准入、管理、監察及處罰制度,以確保服務質素,維護乘客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有關新的士法的內容法務局早前已透過系列式文章為大家介紹,今天本欄會介紹與新的士法同步於當起生效的第二一/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的主要內容。
第二一/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規定的士載客量為五至九人,包括駕駛員座位及四至八客座,但接載行動不便的人之的士(一般稱為「無障礙的士」)可設少於四客座;的士前端須安裝由交通事務局訂定的、載有的士編號之的士識別牌;在的士兩扇前門中央及兩側前方須分別髹上由交通事務局訂定之的士字樣和可運載的乘客數量的標誌;如屬持有准照的公司之的士,尚須在兩扇前門髹上該公司的商業名稱。前述的文字及標誌均不得被車身廣告遮蓋。
上述行政法規亦明確規定,的士須安裝經檢定並由交通事務局經適當封印證明的車載智能終端系統。該終端系統由終端機、計程錶、錶旗、收據列印器、全球衛星導航系統、錄音及錄影設備,以及報警裝置組成。該終端系統須具有資料收集、處理、儲存、傳輸及顯示的功能,且能讓交通事務局及治安警察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透過遠程傳輸方式與其用於監管的士客運服務的設備連接訊號。
關於錄音及錄影設備,用作收音及拍攝的裝置須安裝及固定於車廂內交通事務局指定的位置。該設備須設有保護應用程式以防止不法收集、複製、刪除、毀壞、損壞、消除或修改其收錄的資料,同時須準確記錄錄音及錄影的日期及時間,並應清晰收錄車廂內的士駕駛員與乘客的對話內容,而其拍攝的影像亦應能讓人清晰辨別的士駕駛員及乘客的樣貌,且須於提供的士客運服務期間持續錄音及錄影且自動儲存收錄的資料,而錄音及錄影的時間持續至車輛驅動系統關閉後十五分鐘。(例如的士駕駛員於上午十時驅動的士工作,持續提供服務至下午二時,則錄音及錄影的時間為上午十時至下午二時十五分)。按照新的士法及上述行政法規的規定,錄音及錄影設備收錄的資料的保存期為三十日,期間屆滿後自動銷毀,但如該等資料構成的士違法行為處罰程序的證據資料,則須將之保存至有關處罰決定已轉為不可申訴或卷宗歸檔為止,而資料的銷毀須於程序結束後三十日內進行。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新的士法規定,已獲發的士執照但未安裝計程錶、全球衛星導航系統、錄音及錄影設備,以及其他設備之的士,須於第二一/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生效後十八個月內安裝該等設備。
另一方面,的士亦須按照法例規定接受有關車輛方面的檢驗(例如按照四月二十八日第一七/九三/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的規定接受每年強制檢驗)。如有合理理由懷疑的士未符合第二一/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所規定的要件,則交通事務局或治安警察局可要求的士接受特別檢驗。
關於的士的使用期限方面,根據第二一/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的規定,自為取得車輛註冊而接受初次檢驗之日起計滿八年之的士,其車輛註冊就會被註銷,且不得繼續用作提供的士客運服務。假如的士在其使用期限(八年)屆滿前,於檢驗中不獲通過,則在交通事務局許可下可以用符合第二一/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規定之的士替代。對於自為取得車輛註冊而接受初次檢驗之日起計,使用少於五年之的士,如通過交通事務局的檢驗,可獲許可更改車輛註冊作私人用途。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0一九號法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七款以及第二一/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Sou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