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三/二0一九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的規定,須以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有關輕型出租汽車(下簡稱「的士」)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明確規定的士的載客量、驅動系統、車輛外觀、車廂及行李廂的要件。的士須安裝車載智能終端系統,系統由終端機、計程錶、錶旗、全球衛星導航系統、錄音及錄影設備,以及報警裝置等組成,系統須能讓交通事務局及治安警察局透過遠程傳輸方式連接訊號。如有合理理由懷疑的士未符合規定的要件,交通事務局或治安警察局可要求的士接受特別檢驗。

 草案建議的士的使用期限八年,其後車輛註冊須被註銷,且不得繼續用作提供的士客運服務。草案生效前已獲發的士執照的、設有五客座之的士,可使用至自為取得車輛註冊而接受初次檢驗之日起計滿十年。

 草案建議自二0一九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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