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俗稱「新的士法」的第三/二0一九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將於今年六月三日生效,《政府公報》昨日刊登行政長官作出三項批示,並於同日(六月三日)一併生效。

 當中「第八三/二0一九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自車輛被扣押至領回車輛的期間內所產生的移走及存放車輛的費用分別為一千五百元及每二 十四小時一百元;「第八四/二0一九號行政長官批示」則訂定新的士法之准照、執照及的士駕駛員證之式樣,以及訂定的士駕駛員證繳付年度費用的期間為每年一月至二月;至於「第八五/二0一九號行政長官批示」用以取代第二一四/九八/M號訓令,規範的士服務收費及各類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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