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事務局長黃志雄就立法會李靜儀議員所提書面質詢回覆如下:
「特區政府一直致力保障僱員的合法勞動權益,而本局作為勞動監察的職權部門,會依法監察勞動範疇法律法規的遵守情況。除日常進行勞動監察的工作外,本局對大型建築地盤還會採取預先介入監察措施,透過預防巡查、資料收集,並結合法律宣導的方式,監察僱主對勞動法例的遵守情況。
就預先介入監察措施方面,自二0一五年六月開始,本局持續派員到建築地盤進行巡查及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在巡查行動中,本局會要求地盤總承建商提供分判商名單,以及收集僱員的資料,包括勞動合同、糧單、帳戶支薪記錄和出勤記錄等,以監察勞動法例的遵守情況,並對是否存有欠薪等不規則情況進行預先監察。
與此同時,為了加強勞資雙方對勞動關係方面權利和義務的了解,本局持續實行「送服務上門」措施,為建築地盤分判商及僱員進行退場講解會,目的是讓僱員清楚知悉離職時的勞動權益,以及僱主應注意的事項。自二0一五年六月至二0一八年期間,本局為地盤分判商及僱員合共舉辦了廿五場退場講解會。
就質詢中提及會否明確規定由總承建商以墊支方式向直屬分判商的僱員支付所欠薪金及工傷賠償的意見,須指出的是,現時本局透過持續主動到建築地盤進行預防性監察的措施,大致上可掌握有關建築地盤的分判脈絡及工人的僱用情況,有效跟進僱主欠薪的個案。根據本局的資料顯示,涉及建築業僱員投訴欠薪事項而開立的個案數字方面,二0一六年期間,共開立四百廿四宗個案(涉及一千四百三十七人次),二0一七年期間,共開立三百零二宗個案(涉及六百六十八人次),二0一八年期間,共開立三百零五宗個案(涉及七百六十五人次),從有關數據顯示,與採取有關預先介入監察措施初期進行比較,二0一七年及二0一八年開立的個案數與涉及人數均有所減少,二0一七年分別減少百分之廿九及百分之五十四,二0一八年則分別減少百分之廿八及百分之四十七,可見有關措施對減少建築業欠薪問題持續發揮正面的作用。
對於欠薪的違法行為,根據第七/二0一八號法律的規定,屬輕微違反行為,按該法律第八十五條第一款(六)項規定,倘僱主全部或部份否定僱員獲取報酬的權利,可按所涉及的每一僱員向僱主科處澳門幣二萬元至五萬元罰金,而按同一法律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對僱主所科處的罰金可按《刑法典》的規定轉換為監禁。倘若證實僱主違反有關規定,本局必定會依法作出懲處及要求僱主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以保障僱員的合法勞動權益。
另外,就建築業工作意外的保障方面,根據第四0/九五/M號法令《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承造商必須證明已購買保險承擔有關工程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方面的責任,方可獲工務部門批給工程准照。換言之,上述法律已規定承造商對其承造的建築地盤的工作人員(包括承造商的僱員及分判商的僱員在內)提供工作意外的保障。本局在建築地盤進行職安健巡查時,會要求承造商提交已購買保險的證明,以監察相關承造商有否依法為相關人員提供工作意外保障。倘發現存有違法行為,本局會依法提起相關處罰程序。
對於議員及社會各界提出有助維護僱員權益的意見和建議,本局會持續聆聽,並結合澳門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至於《工程承攬的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的人員管理規則》的立法進展方面,本局正按序跟進有關工作。」
李靜儀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當局會否明確規定當分判僱員被拖欠薪金或者未能獲得法定工傷賠償時,總承建商須負起連帶責任,以墊支形式代僱員的直屬分判商支付一段期間的欠款或賠償?會透過哪種方式作出規定?
二、勞工事務局去年三月回覆議員質詢時曾表示,基於有意見希望將《工程承攬的建築工地或工程地點的人員管理規則》行政法規改以法律形式進行立法,故該局對草案進行檢視和分析,以盡快跟進相關立法工作,但直至今年七月,該局仍因應各部門的意見對草案文本進行調整。究竟明年是否有望完成有關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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