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大家患病看醫生時,如果醫生認為求診者暫時不適合上班,會發出「醫生紙」,好讓求診者把有關文件交回所屬公司或機構「請病假」,以留在家中休息,又或供求診者用作報銷醫藥費、保險索償等用途。然而,本澳以往亦有發生有關醫生開出假「醫生紙」,讓求診者向公司騙取病假的情況。

 醫生舊同學:唉!咳得好辛苦,呢幾日都唔想返工啊……

 醫生:見係一場同學,開張「醫生紙」比你返去休息啦。

 根據第七/二00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規定,當僱員請病假時,如果屬已預約日期求診的情況,須至少提前三日通知老闆;如屬不可預見的情況(例如於早上起床,才感覺發熱患病),亦須盡早向僱主作出通知,且要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如醫生紙)。假若僱員請假但沒有通知僱主或沒有提交醫生證明,就會屬「不合理缺勤」。

 對於有醫生開出假「醫生紙」,讓僱員作為上述的因病缺勤證明,藉此向僱主騙取病假方面,根據《刑法典》規定,醫生、牙醫、護士、助產士、負責驗屍之人,又或為醫學服務之實驗室或研究機構的領導人或僱員,明知與事實不符,發出關於某人身體狀況又或身體或精神的健康狀況、出生或死亡等證明或證明書,用作取信於公共當局、損害他人利益,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均可觸犯「偽造證明」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兩年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每日罰金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由法官視乎被判刑人士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

 醫生:講笑咋,哈哈,咁樣做犯法㗎!

 醫生舊同學:哈哈,我都係講笑啫,如果你真係開畀我,我都分分鐘要坐監㗎!

 對於使用「假醫生紙」的僱員方面,亦同樣會涉及刑事犯罪。《刑法典》規定,任何人使用虛假的證明或證明書(例如由醫生所發出的證明某人的身體狀況的證明書),其目的是為了欺騙公共當局、損害他人利益,又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的利益時,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一年或科罰金一百二十日。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二四四與二四九條,第七/二00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五十與五十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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