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二0一一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自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實施以來,本澳大部份公衆場所及室內場所,如食肆、戲院、公園、醫院、診所、衛生中心等,均實行禁煙。

 其後,為進一步推進控煙工作,特區政府對有關法律進行了修改,根據第九/二0一七號法律規定,由二0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法律擴大了巴士站的禁煙範圍,同時亦對電子煙的使用作出規範,以及增加違法吸煙罰款等。

 此外,由今年(二0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娛樂場內所有吸煙區和舊有吸煙室均已被取銷,現時娛樂場無論中場或貴賓廳,除已按新標準設置且獲許可的吸煙室外,所有室內範圍全面禁煙。

 因此,任何在娛樂場內未獲許可的「吸煙室」均屬禁止吸煙地點,會受第五/二0一一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所規管。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人士在禁煙地點內吸煙,即屬違法,可被罰款澳門幣一千五百元。

 另一方面,假如執法人員目睹違法事實,尤其包括不符合新標準、又或未獲許可的「吸煙室」,除將勒令其關閉外,有關場所亦將被檢控,最高可被罰款澳門幣二十萬元。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九/二0一七號法律以及第五/二0一一號法律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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