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四/二零一七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份的管理法律制度》已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生效。今次修法是在現行《民法典》中有關分層建築物共同部份的管理制度的基礎上,作出符合澳門特區現實情況的修訂,主要涉及完善「小業主大會」的召集制度和運作規則、調整通過「小業主大會」決議所需的份額、明確規定「管委會」的組成及作出法律行為的範圍、釐清「管委會」與提供樓宇管理服務公司的關係及權責,以及引入關於在樓宇共同部份進行工程的特別規則。

 上周本欄提及「小業主大會」會議錄的製作,以及需將涉及選舉或罷免「管委會」成員的會議錄副本寄存於房屋局的規定等。以下將介紹有關「管委會」的規定。

 一、「管委會」應由多少人組成以及誰可擔任成員?「租客」可擔任成員嗎?

 「管委會」可由一名或多名成員組成;但在多於一百個獨立單位的樓宇中,則須至少由三名成員組成。

 「管委會」的成員只可由「小業主」、獨立單位的用益權人及預約取得人(只限於已收樓者)擔任,至於「租客」並不可以擔任「管委會」成員。

 二、「管委會」成員的任期是多長時間?能否自動續任?

 「管委會」成員的任期最長三年,且必須通過「小業主大會」的新決議方可續任;換言之,當「管委會」成員的任期屆滿時,除非「小業主大會」舉行了會議並議決該等「管委會」成員續任,否則有關成員不得留任。

 三、應何時召集「小業主大會」舉行會議選出新一屆的「管委會」成員?

 在任的「管委會」應於任期屆滿前至少提前三個月召集「小業主大會」會議,以便選出新一屆的「管委會」成員。

 四、如果在「管委會」成員的任期屆滿後仍未選出新一屆的「管委會」成員,那麼,前任成員可否暫時繼續執行職務?

 事實上,在任期屆滿後,前任「管委會」成員已沒有執行職務的正當性,但為免因未選出新一屆「管委會」成員而導致大廈出現管理真空,影響到全體「小業主」的利益,法律要求前任「管委會」成員須繼續擔任有關職務直至選出接任的成員為止,但以六個月為限。

 五、「小業主大會」可否隨時罷免在任的「管委會」成員?

 法律規定僅在具備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尤其是「管委會」成員嚴重或重複地違反其職責、在執行職務時且因執行有關職務而犯罪,又或欠缺執行職務的能力,方可經「小業主大會」議決罷免「管委會」成員;有關罷免的決議須由出席會議的「小業主」過半數票通過,而該通過的份額至少須占樓宇總值的百分之二十五。

 六、「管委會」是否可以代表「小業主大會」向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作出行為?

 是,第一四/二零一七號法律明確規定「管委會」在執行職務時,代表全體「小業主」向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作出行為,尤其包括:(一)為日常運作及共同儲備基金開立專門的銀行帳戶;(二)訂立勞動合同及履行法律要求僱主實體作出的一切行為(例如為僱員作社會保障制度的供款);(三)訂立取得財貨及提供勞務的合同。

 有關「管委會」與提供樓宇管理服務公司的關係及權責,例如「管理公司」可否取代「管委會」執行管理工作、如有需要聘請「管理公司」提供服務,可否直接由「管委會」決定由哪一間公司提供服務等,可留意下集的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四/二零一七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份的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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