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抵押」行為相當普遍。例如當有需要向銀行貸款周轉時,銀行可能會要求客戶提供物業作抵押,從而為銀行的貸款作擔保。根據《民法典》規定:「債權人有抵押權時,有權從屬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特定不動產、或等同物之價額中受償」,就以剛才談及的銀行貸款情況為例子:抵押目的就是為擔保債權人(銀行)的債權得以實現,債務人(客戶)以自己或第三人的特定不動產(如住宅物業)設定抵押,債權人對該物業便享有抵押權,日後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從該物業的價額中受償。
以物業作抵押申請貸款的過程中,在提交貸款申請書、財務資料、資產證明、個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後,銀行會要求客戶於指定的日期訂立公證書(即俗稱「做契」)。這是因為根據法律規定,以物業作抵押時,就必須到律師樓(具私人公證員資格的律師)或公證署以公證書的方式辦理,這在法律上是必須的步驟。
除此之外,抵押權的設定,還要取決於當事人有否登記。《民法典》規定:「抵押權應作登記,否則不生效力,即使對當事人亦然。」亦即是說,當事人透過抵押合同抵押物業後,還須在物業登記局作登記。因為登記可使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知情,從而減少糾紛並有利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所以法律規定抵押必須登記,否則不論對當事人或其他人均不產生效力。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六八二條至第六八四條,以及第七0九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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