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快將結束,做暑期工的同學馬上就要結束工作「重返」校園了。那麼,離職前有哪些事項須注意呢?
一、離職前須提前多少天通知僱主?
《勞動關係法》沒有暑期工離職的規定,但由於僱員的試用期一般為九十日,而暑期工的工作通常不會超過九十日,所以,暑期工可以適用試用期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在試用期內離職,僱主及僱員均無須提前通知對方,亦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換言之,暑期工只要在預先定好的日期結束工作便可,無須再另行提前通知。除非雙方在合同中另有協定預先通知期。須注意的是,協定的預先通知期不得超過法定的預先通知期。
法定預先通知期,對僱主而言是十五日(即僱主須提前十五日作解僱通知),對員工而言是七日(即僱員須提前七日作離職通知)。任何一方不遵守預先通知的規定,對方就有權收取賠償,而該賠償的金額相等於所欠通知日數的基本報酬。
二、離職後何時可以收到工作報酬?
按照法律規定,僱員(包括暑期工)離職後,僱主須在終止勞動關係當日起計九個工作日內,付清僱員應得的款項,特別是報酬及倘有的賠償。如果僱主未能按時支付,最高可科處罰金一萬元。有關處罰按每一名受影響的僱員計算,例如不依時支付報酬給一名僱員最高罰一萬元,兩名就罰兩萬元,如此類推。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七/二零零八號法律第十八、七十二及七十七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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