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一0/二0一二號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法律草案。當中建議;禁止在娛樂場內工作的博彩從業員進入娛樂場及博彩。簡化針對未滿二十一歲違法進入娛樂場的人士的處罰程序,訂定即時票控及自願繳付罰款的機制等。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截至二0一七年底,博彩業共有五萬六千六百三十四名僱員,是澳門勞動人口一個重要部份且所佔比重顯著。博彩從業員每日與博彩活動有緊密接觸,職業的特殊性增加了其受到負面影響的風險,近年,社會各界,包括學者、博彩從業員團體、立法會議員和負責任博彩機構,均建議修改有關禁止在娛樂場工作的員工進行博彩活動的法律。因此,澳門特區政府於二0一七年進行了公開諮詢,約七成的意見贊成修法。

 經分析所收集的諮詢意見及綜合考慮本地的實際情況,並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澳門特區政府制定了《修改第一0/二0一二號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法律草案,禁止在娛樂場內工作的博彩從業員進入娛樂場及博彩。此外,亦藉此修法的機會,簡化對某些特定情況的處罰程序,以提高行政效率,同時對其他一些規定作出優化。

 草案建議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增加一項禁止進入娛樂場的規定,即在娛樂場內提供工作的承批公司及獲轉批給人的工作人員(尤其是在博彩桌、博彩機、出納櫃台、公關領域、餐飲領域、清潔領域、娛樂場保安領域擔任職務以及負責娛樂場監察的工作人員),在不執行職務時,不得進入娛樂場,但春節首三日及基於學習和參與社團活動的需要而具有正當理由進入娛樂場的情況除外。

 二、訂定承批公司及獲轉批給人的工作人員違反禁入娛樂場及禁止博彩的行政違法行為的罰則。

 三、簡化針對未滿二十一歲違法進入娛樂場的人士的處罰程序,訂定即時票控及自願繳付罰款的機制。

 四、設立保全性扣押籌碼或其他博彩收益的措施,以確保禁止進入娛樂場及博彩的人的投注金額和所贏取的彩金或其他收益能有效地歸澳門特區所有。

 五、將現時關於禁止在娛樂場內進行錄像、錄音及禁止在博彩桌範圍內使用手提電話或其他通訊設備的指引內容提升為法律條文,並訂定處理有關錄像和錄音的程序。

 六、在第三者提出隔離申請(即賭博失調人士的親屬為該等人士申請禁止進入娛樂場)的制度中,增加當被針對人自行申請廢止隔離措施時,博彩監察協調局須通知申請隔離者。

 本法律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當中有關禁止進入娛樂場的新規定,建議自法律公佈後滿一年才產生效力。

 博監局局長陳達夫補充稱,當局已初步掌握博企的職稱名單,在法律生效時,會將職稱名單放上網站以供查閱,清晰相關博彩從業員工在工餘時間不能夠進入娛樂場。又稱,違反「禁足令」會被科處一千至一萬元罰款,因應初犯、屢犯等不同情況考慮,但當中沒有設職業喪失處罰,因當局不會干預有關博企的內部管理規定。而現時約有五萬名博彩業前線人員,估計約有三萬人屬上述禁足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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