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於本月二日,就關於立法會李振宇議員書面質詢作如下的回覆:
「國際勞工公約對會員國或地區的勞動範疇立法起著指導性的作用,但會員國或地區可結合自身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並在僱員和僱主的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循序漸進地改善僱員的權益。同時,儘管澳門特區未有加入全部國際勞工公約,然而,對於僱員應有的勞動權益,已透過一系列的勞動法律法規作出規範及保障。
根據第七/二00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關係滿一年的僱員,於翌年有權享受不少於六個工作曰的有薪年假。而有關的法律規定在立法過程中,既有廣泛聽取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亦經過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深入討論,特區政府在聽取和收集勞資雙方的意見後,並在勞資雙方取得的基本共識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有關法案,再送立法會審議並獲通過的。現行的《勞動關係法》已為僱員提供基本的保障,而在這基礎之上,僱主可與僱員協訂優於《勞動關係法》所規定的工作條件,包括給予僱員更多的假期或其他福利,以增加僱員的工作歸屬感、吸引和挽留人才。
值得再指出的是,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僱員福利,都有各自的社會背景或經濟因素,而在任何勞動政策的問題上,需要整體作出考慮,包括僱員的勞動權益、僱主的承受能力,以及評估對當地經濟及整體營商環境帶來的影響。基於此,為著本澳的整體利益,特區政府有必要凝聚社會共識,取得適當平衡後,訂出符合勞資雙方利益的建議方案。
對於質詢及社會上提出有關更適切保障僱員權益以及有助完善勞動範疇法律法規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特區政府都會認真聆聽,並結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審慎考慮。」
立法議員李振宇於今年三月十六日就增加年假日數提出質詢如下:
一、根據ILO(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的第一百三十二號帶薪年假公約,凡是公約適用之人員,服務每滿一年則至少應有三個工作周以上之帶薪年假。請問特區政府是否考慮在不久將來引入此國際勞工公約,以讓本澳僱員的年假權得到更合理的保障?
二、為何本澳帶薪年假日數三十三年不變?面對此一事實,特區政府是否會制訂增加帶薪年假日數的方案?有何構思?目前進展如何?
三、中國內地和港台的年假制度,均有按年資而遞增的規定,特區政府是否會仿效這種做法,以增加僱員的工作歸屬感和職業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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