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案的俗稱「的士規章」法案中建議,日後的士司機不能有故意殺人、傷人、性犯罪、販毒和吸毒等等罪行的案底。負責細則審議法案的立法會第三常委員會提出疑問,法案較現行法規擴大了且更嚴厲地規限的士司機的要件,但又奇怪的是,對更嚴重罪行的有組織犯罪及黑社會罪,卻沒有納入法案;另有議員亦質疑,相關條文有可能會窒礙更生人士融入社會。另外,委員會亦關注法案有關的士司機工作超過九小時會被罰款的建議,與勞工法相關規定不銜接問題等。

 三常會昨繼續細則審議《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其中,委員會關注到第十七條中所建議,要取得的士駕駛員證所需符合要件的條款內容。當中,除了需持有有效輕型或重型汽車駕駛執照至少兩年,以及通過交局專門考試外,對於不可有刑事案底的規範較現行法規是羅列了更多種類犯罪,包括(已被確定被判刑):因故意實施侵犯生命罪,侵犯身體完整性罪,侵犯人身自由罪,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侵犯所有權罪,關於恐怖主義的犯罪,不法生產、販賣、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以及因駕駛車輛時實施的犯罪等。但已復權者除外。以及,未曾於過去三年內科處禁止駕駛的處罰;未曾於過去三年內根據相關規定而被註銷的士駕駛員證。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上述條款與現行制度有較大出入,現行「的士規章」第十一條中規定,的士司機必須在近兩年未因在駕駛過程中所實施之犯罪而被判刑,或未遭受不得駕駛之處罰。然而,法案卻在這項基礎上加入了多條嚴重的刑事罪行。委員會要求政府解釋為何會在新法中羅列這些罪名?

 再者,有議員質疑,相關建議比原有規章嚴厲,但同時,對於有組織犯罪、黑社會等嚴重罪行,卻沒有納入到法案內作規範。亦有議員關注,相關條文有可能會窒礙更生人士融入社會。黃顯輝指,上述問題有待政府其後到委員會會再作解釋,而委員會目前尚未有立場或定論。

 另一方面,法案第二十三條「特別義務」,其中第十四項建議,的士司機每日只可工作九小時,用膳時間不計入其中,否則的士司機可被罰款三千元。

 黃顯輝表示,這項條款與勞工法中相關規定並不銜接,在勞工法是規定法定八小時工作時間,若不合理超時則僱主需要受罰,而非僱員。他指,政府可能基於交通安全的公共利益考量而作來此項規範,出發點雖好,但是政府應注意到這項條款是否會與勞工法存在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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