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般性審議表決通過《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表示,特區政府期望法案所制訂的職業介紹所制度,既可促進職業介紹所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亦可讓服務使用者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梁維特昨日在立法會大會引介有關法案時表示,隨着本澳經濟發展及勞動力市場的變化,職業介紹所已成為僱主招募外地僱員的其中一個重要途徑。為促進該行業的健康發展,使職業介紹所制度更規範化,有必要對現行制度作出修訂,以回應社會的發展需要及服務使用者的訴求。特區政府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業界組織及團體、市民的意見及訴求,並參考鄰近國家及地區的相關制度後,制訂了《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

 法案除了更嚴謹規範職業介紹所准照的發出要件及其運作、明確列出禁止職介所作出的行為,以及完善監管制度外,考慮到職介所的服務主要為協助僱主及求職者進行職業配對,並需向服務使用者提供與勞動範疇相關的知識,以助雙方依法建立並維持和諧的勞動關係,法案亦引入就業服務指導員制度。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規範職業介紹所准照的發出要件。法案規定職業介紹所准照的申請人須持有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亦對職業介紹所營業場所的要求、申請准照所需的文件及擔保作出明確規定。

 二、規範職業介紹所的運作。法案規定,職業介紹所的准照持有人及全體僱員須就因從事業務時知悉的事實、資訊及個人資料遵守保密義務。法案建議對職業介紹所經營業務時須遵守的準則,訂定具約束力及強制性的指引。

 三、引入就業服務指導員制度。法案規定就業服務指導員的從業要件,並建議每間職業介紹所及其分所均須有至少一名就業服務指導員,且須由其向服務使用者提供職業介紹服務。

 收費不得逾被介紹者首月報酬五成

 四、完善職業介紹所收費制度。法案訂明收費職業介紹所可向僱主及僱員收取服務費,且向僱員收取的服務費不得超過其首月基本報酬的百分之五十,有關費用僅可於勞動關係建立六十日後方可向僱員一次性收取。

 同時,法案亦增設退還及減收服務費的機制,規定當服務使用者於試用期內被單方終止勞動合同,收費職業介紹所須向被單方終止勞動合同者退還或減收不少於百分之五十的服務費;此外,倘非本地居民因自身原因而未能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收費職業介紹所亦須向僱主退還或減收不少於百分之五十的服務費。

 五、完善處罰及監管制度。如職業介紹所或就業服務指導員未有遵守法案的規定,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除罰款外,亦可被科處具期限的附加處罰,如關閉營業場所、廢止准照、禁止從事相關業務或職務等,附加處罰可單獨或一併科處。

 六、過渡規定。建議法律生效前已持有效職業介紹所執照的人士,以及在法律公佈之日前已連續從事職業介紹所業務達五年或以上的從業員,在申請就業服務指導員准照時可獲豁免相關學歷要求。

 特區政府期望法案所制訂的職業介紹所制度,既可促進職業介紹所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亦可讓服務使用者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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