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法律草案,首階段先就年假制度、缺勤制度、工作時間制度等規定進行修訂,每年可轉移年假的日數上限由原來的十一個工作日調升至三十三個工作日;又建議一年因病缺勤少於或等於十五日,無須扣除在職薪俸等。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八七/八九/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法律草案。鑑於《通則》涉及的範圍較廣泛,特區政府以分階段的形式進行修訂,首階段先處理較受關注的內容,特別是年假制度、缺勤制度、工作時間制度等規定,並就此開展了諮詢工作。經歸納及整理諮詢結果,特區政府制訂了《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八七/八九/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法律草案。
他又表示,法案建議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下稱「人員」)必須連續享受十個工作日年假作彈性處理,並規定人員一年內必須最少享受十一個工作日的年假。基於工作需要並經說明理由,人員每年可轉移年假的日數上限由原來的十一個工作日調升至三十三個工作日;而因自身原因可轉移的日數上限則維持十一個工作日。法案建議優化提前享受年假的規定,刪除須提早八日通知,以及將首年提供服務人員可提前享受年假的時間固定為入職半年後的六個月內享受。
法案建議優化因病缺勤制度,人員因病缺勤而扣除在職薪俸的程序每年進行一次,且待翌年人員具有評核結果時,才視乎評核結果和是否有不合理缺勤來進行所需的扣除。法案建議人員一年因病缺勤少於或等於十五日,無須扣除在職薪俸;缺勤十六日至三十日,則扣除相應日數在職薪俸的百分之五十。此外,法案明確因病缺勤達法定上限後的處理,以及優化人員陪同患病親屬的因病缺勤規定,如按醫生安排隨診則無需補時,隨診假若超出十五日則可申請無薪假等。
法案建議調整人員因第二親等直系血親或姻親死亡的缺勤日數增加至與因第二親等旁系血親及姻親死亡的缺勤日數相同的七日。同時,法案調整人員因修讀學術、專業或語言培訓而缺勤條件,規定成績須為升級或該學年最少百分之八十的報讀科目及格,才可延續享受缺勤。
法案增設「待命制度」和「特定工作時間制度」。待命是指因工作需要,公共部門要求人員在工作時間以外且已離開工作崗位後隨時準備在限定時間內返回工作崗位執行職務的制度,法案訂定相關的執行規則和津貼計算;法案建議設立特定工作時間制度,並參照輪值工作的做法,訂定特定工作時間制度的安排、津貼及補假方式。
法案調整「輪值工作制度」,明確人員每班之間須有不少於十小時的休息時間;值班須最少一個月輪換一次;每隔四周,最少須有一次輪休日為星期六或星期日;輪班津貼由原來的三個層次劃分為五個層次;人員在公眾假期上班或其輪休日與公眾假期重疊時,可獲得補假,若未能補假則可收取每一小時兩倍的報酬的補償。
法案統一規範「彈性工作時間制度」,明確部門在定立彈性工作時間制度時必須遵守的規定。同時,法案優化「超時工作制度」,建議超時工作按日計算且每段達三十分鐘的超時工作可累計,維持每月超時工作上限為五十二小時,但取銷其年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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