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建議立法禁止博彩從業員於工餘時間進入賭場,以行政處罰違法者,且不排除博企或有制訂的紀律處罰。

是否違紀博企決定

博彩從業員違反“禁足令”會否遭解僱?諮詢文本中指,現時所有承批公司或獲轉批給人的內部人員守則或紀律制度已明文規定,當發現其屬下員工於其轄下娛樂場博彩時,會受到紀律處分,當中包括撤職處分。此外,亦有公司規定其員工不能於其他賭場博彩,如發現同樣會受到紀律處分,或有可能被撤職。

博監局指,定性某個行為會否遭受違紀處分,屬企業自身的內部營運規則及決定。從業員入職時,應已清楚知道其公司的紀律制度。

在執法方面,博監局會透過抽查、承批公司或獲轉批給人的通報,以及第三者舉報方式執行。當局承認不可能百分百成功執法且無漏網之魚,但娛樂場的監控系統基本上覆蓋所有博彩區域,一旦有任何跡象顯示被禁入娛樂場人士於娛樂場範圍內,博監局可依職權展開有關處罰程序。加上監控技術不斷進步,未見執法上有太大阻礙。

資料庫互通未採納

對於公眾早前建議建立博彩從業員資料庫,讓政府與博企之間互通資料,並參考其他地方做法,要求所有入場人士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博監局並未有採納。諮詢文本中提及,在考慮這些措施時必須審慎,要結合澳門的實際情況、特殊性及競爭性,以及博彩業的經營情況。

另外,現存的執法機制仍然有效,考慮該等措施時亦必須研究是否具急切性及必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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