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今日開始展開四十五日公眾諮詢的「非全職工作制度」,政府建議以工作時數作計算,即單一的工作時數,每四週工作時數不超過七十二小時,界定為非全職工作。

 當局所設想的非全職工作制度的要點包括,在勞動合同方面,建議勞資雙方可以口頭方式訂立非全職勞動合同,但必須備有建立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同時建議容許勞資雙方另行協議超時工作、於週假及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的額外補償;亦建議僱員可享有無薪病假及產假,而基本報酬則包括週假及強制性假日的報酬。另外,非全職勞動關係並不適用試用期、年假、預先通知期、解除合同賠償的制度以及社保制度中的強制性供款制度。

 對於為何以四週工作時數不超過七十二小時來界定非全職工作之定義?勞工局法律及研究處代處長徐潔華指出,中國大陸以及新加坡,都是以單一時數的方式來界定非全職工作。譬如,內地規定非全職工作的時數為每周不多於二十四小時,新加坡則為每周不多於三十五小時。至於香港雖沒有相關制度,但在僱傭合約中分連續性及非連續性合約,其中非連續性合約與非全職工作制度類同,若僱員每周工作時數不多於十八小時就屬非連續性合約。而當局在考慮本澳的整體的需要後,作出了諮詢文本這個界定非全職工作的時數標準。

 至於非全職工作制度不適用於社保制度中的強制性供款制度,當局認為由於非全職工作僱員可能在同一時間段中為不同僱主工作,若要求僱員參與強制性供款制度,可能會出現雙重或多重供款的情況,基於社保供款制度有機制讓兼職僱員自願參與供款(即任意性供款制度),故此,建議毋須強制非全職勞動關係參與強制性供款制度。

 另外,非全職工作制度不適用外僱。勞工局指出,輸入外僱的原則是補充本地人資不足,而非全職工作制度是讓本身不具條件做全職工作的人士做兼職工作,以讓更多本地居民投入勞動力,所以,不建議外僱適用於非全職工作制度。至於,日後制定的最低工資制度,是否適用於非全職工作制度的僱員?徐潔華希望,社會可在諮詢期給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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