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一二/二0一三號行政法規〈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行政法規草案。受惠對象維持為年齡廿一至四十四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但不再局限於首次創業的青年,亦包涵已具有營商經驗的創業青年。
為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及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及協助青年在傳統就業取向以外開拓新的選擇及機會,實踐其創業理想,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推出《青年創業援助計劃》,為每名擁有創業理想但缺乏資源的本地青年提供上限為澳門幣三十萬元的免息援助款項。總結了該計劃的落實情況後,認為有必要檢討計劃,以確保計劃與時並進,為澳門青年開創事業提供支持。
為此,特區政府建議優化現行的《青年創業援助計劃》,以擴大受惠範圍,加強對創業青年的培訓工作,並簡化申請的程序手續。
草案建議的內容主要如下:
一、擴大受惠對象範圍。受惠對象維持為年齡廿一至四十四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但不再局限於首次創業的青年,亦包涵已具有營商經驗的創業青年。
二、修訂申請條件。創業青年須從未獲工商業發展基金批給任何須償還的援助款項。
三、新增修讀培訓課程的要求。創業青年須完成修讀不少於四十二小時與創業有關的培訓課程;具工商管理或同類的高等教育學位或學制不短於一年的文憑者,可免除修讀培訓課程,學歷由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確認。未符合修讀培訓課程要件者,可獲有條件批給,受惠企業主須於獲悉批給批示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提交已符合修讀培訓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否則批給失效。
四、簡化行政手續。豁免申請人提交營業稅申報書副本、商業登記證明及設立文件副本,改為透過部門間的資料互聯取得。
五、完善受惠商業企業主的義務的規定。受惠商業企業主須自取得款項之日起每一百八十日提交使用款項的證明文件。此外,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出資的股東移轉出資而不再持有受惠法人商業企業主超過百分之五十的出資,須自作出相關商業登記後一百八十日內作出申報。
六、明確規定償還款項的期限。超過九個月不償還已到期的援助款項,或超過三個月不償還最後一期的援助款項,可導致取消批給援助款項。本行政法規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本行政法規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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