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內會訂定僱員的工作時間,例如每日和每周上班的時數等。或許有這樣認為,僱員的工作時間必定是與「八」和「四十八」這兩個數字有關,即僱員每日的工作時間一定是八小時,每周一定是四十八小時,是否這樣呢?
根據《勞動關係法》,僱員有義務在每日及每周為僱主提供工作的時間是正常工作時間。按照規定,僱員每日的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周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因此,只要不超過上述時數,例如訂定每日工作六或七小時,每周工作三十六或四十二小時,均為法律所容許。
有時候,根據企業的營運特性,僱主與僱員亦可以協議,訂定僱員每日超過八小時的正常工作時間,不過要注意的是,僱主仍要確保僱員每日有連續十小時且總數不少於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例如經協商後,僱員每日工作九小時、十小時,甚至十二小時,亦是法律所容許,但如果協議超過十二小時,便將導致僱員每日的休息時間少於十二小時,這樣便不可以了,而且僱主更會因為侵犯僱員的休息權而受到處罰。
此外,雖然僱員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可以協議超過八小時,但每周的正常工作時間仍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例如,經協商後僱員周一至周四每日的正常工作時間是十小時,則周五的正常工作時間最多就只能是八小時了。
法律亦規定,僱主要安排一段起碼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避免僱員連續工作超過五小時。例如僱員上午九時上班,最遲在下午二時之前,就要有一段起碼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如果該段休息時間內僱員不被允許離開工作地點,則該段時間亦須計算在僱員的工作時間內。例如,僱員每天須工作八小時,如果上午九時上班,在中午一小時的休息時間內不能離開工作地點,這樣,由於該一小時的休息時間亦計算在每日八小時的工作時間內,他在下午五時就可以下班了。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三十三條。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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