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不少本澳公司均有申請外地僱員來澳工作。另一方面,隨著社會上雙職家庭日漸增多,有部份本地居民亦會聘請外地家傭,藉此分擔家務工作。

 不過,在工作期間,當僱主與外地僱員因各種原因而終止合同時,僱主可能會對應否支付賠償給僱員,以及應否支付僱員返回常居地的交通費用等有所疑惑。

 朱太太:唉,我屋企個工人之前仲做得好好哋,喱幾日又扭計話要辭職唔做返越南照顧屋企喎!

 黃太太:咁佢屋企有事都無辦法㗎!講起我屋企個果工人仲煩,雖然無扭計,但做嘢又做得求其,工作態度又差……

 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僱主與外地僱員之間,雙方都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時,在達成書面協議下,即使合同未到期,亦無須預先通知對方及作出賠償。

 不過相對來說,即使合同未到期,僱主或外地僱員亦可「單方」解除合同。假如僱主是以法定的「合理理由」單方解除合同,例如:僱員在沒有批准下,經常遲到、早退或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等,這些情況下僱主是無須賠償的。不過,僱主須在知道有關事實當日起計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僱員,並且簡述解除合同的理由。

 如果僱主「無合理理由」下單方解除合同,便須向外地僱員作出預先通知以及作出賠償。預先通知方面,可按僱傭雙方在合同內訂定的預先通知期而作出,除非合同內沒有訂定,又或所定的預先通知期少於十五日,有關預先通知期就為十五日。賠償方面,會按照由解除日至合同到期日之間的時間計算,每滿一個月或不足一個月,須支付相應於三日的基本報酬。

 老闆:阿韋,你咁急打俾我咩事啊?

 韋經理:老細,唔好意思!頭先個外地工人同我講好似話要辭職唔做……我打嚟同你報告番啫。

 對外地僱員而言,如果以法定的「合理理由」單方解除合同,例如:僱主屢次不按時以雙方協定或法定的形式支付報酬等情況下,有權獲得按上述「僱主無合理理由解除合同」規定下計算的賠償。不過僱員要在知道有關事實當日起計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僱主並簡述理由。

 如果外地僱員在「無合理理由」下單方解除合同,便須預先通知僱主,僱傭雙方可在勞動合同內訂定預先通知的日數(但僱員須遵守的預先通知日數應少於僱主)。如果合同本身沒有訂定,或所定的預先通知期少於七日,則僱員的預先通知期為七日。如僱員沒有遵守預先通知的規定,則僱主有權收取相當於所欠通知日數的基本報酬作為賠償。

 另一方面,由於外地僱員都是離鄉別井在外地工作,為了確保他們在離職後能夠返回常居地,法律規定,不論終止勞動合同的方式及原因,僱主均須向外地僱員支付返回常居地的交通費。另一方面,在離職後,外地僱員亦有權就未享受的年假收取補償。當中包括:上一曆年尚未享受的年假日數的相應基本報酬;以及在勞動關係終止的年度,按比例計算的年假日數的相應基本報酬。計算方法是:工作每滿一個月,或滿十五日但不足一個月,可有半日年假。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二一/二00九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以及第七/二00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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