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區公報》昨日刊登第二0/二0一七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的管理制度》,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

 為讓公務人員及公共部門對該制度的內容及程序有更清晰的理解,行政法規生效前,行政公職局將舉行講解會,及陸續推出其他一系列的宣傳,包括宣傳單張及專題網頁等。

 特區政府推行《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的管理制度》,目的是貫徹人性化管理理念,協助公共部門有效處理上下級和員工之間遇到的衝突和矛盾,持續完善公務人員的管理及內部運作。

 該制度作為公務人員管理制度的補充組成部份,旨在發揮以下三大功能:(一)保障公務人員提出投訴的權利;(二)促進工作人員與公共部門之間的溝通,建立和諧的工作環境;(三)優化公共部門及政府的管理及運作。

 因應制度的實施,將設立「公務人員投訴處理管理委員會」確保投訴處理的目的、原則及規則得以遵守。公務人員可向所屬部門或直接向「委員會」提出投訴。各公共部門須按「委員會」發出的指引處理投訴。此外,「委員會」亦負責接收針對公共部門最高領導的投訴。

 「投訴制度」規定,公共部門須與「委員會」合作,從副局長或等同職位的據位人中指定處理投訴的負責人。如工作人員不滿意公共部門處理其投訴的結果,可要求「委員會」介入協調。

 「委員會」須就管理投訴處理的運作情況向行政法務司司長呈交年度報告。如有需要,委員會可對公共部門及政府運作提出優化意見。
 行政法規同時規定由行政公職局負責「委員會」工作所需的技術、行政、後勤及財政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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