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天,敏兒向「廉政園地」的I博士請教有關澳門的選舉法律制度中「職業上的脅迫」的問題。
敏兒:I博士,在立法會選舉期間,如果老闆向下屬施加壓力,要求下屬按指示投票,並以解僱作威脅,那如何是好呢?
I博士:「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用脅迫的方式要求選民按指示投票是不法行為。法律規定,任何人為了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或者因為選民曾否投票給某候選名單,而施以或威脅施以職業上的處分,可處最高五年徒刑。如果遇到上述情況應該要舉報。」
敏兒:「我們都知道用利益買票賣票是賄選犯罪,原來用職業上威脅的方式影響選民投票都屬犯法。」
I博士:「不單這樣,如果因為選民曾經參與或沒有參與競選活動,而用職業上的處分來威脅他,包括解僱,或妨礙他受聘用等,同樣是犯法。」
敏兒:但作為僱員,如果已經被人辭退了,法律上又有何保障呢?
I博士:「《選舉法》同時規定,因投票或者參與競選活動而遭受職業上脅迫的選民,所受到的處分是無效的,可以自動復職或獲得應有的賠償。其實除了職業上的脅迫之外,任何人都不可用暴力、威脅、欺騙等不法手段,來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觸犯者同樣可被判監禁。」
敏兒:「所以,市民如果遇到賄選或其他選舉違法行為,可透過由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與廉政公署共同推出的統一投訴熱線二八九九七七三三、網上投訴平台www.ecomplanIt2017.gov.mo ,或親往廉政公署等途徑作出投訴舉報。」
(廉署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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