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議員陳明金表示:現時澳門特區的採購法律制度主要由三個法令組成,分別是第一二二/八四/M號法令、第六三/八五/M號法令以及第七四/九九/M號法令,前者為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和勞務之開支制度,中間是政府取得財貨和勞務的程序法律制度,最後則為公共工程承攬合同法律制度。前兩項法令是澳葡政府於八十年代中期制訂,沿用至今已超過三十年有多,但對於這樣重要的法令,長期以來,正式文本只有葡文,中文文本僅可供參考,沒有法律效力,且該文本的翻譯與葡文原意有多處出入,這不僅影響了大多數以中文為母語的公務員或公職投考人選擇使用本身語言的自由,亦容易造成因不能準確理解法令規定而在執行上出現錯誤,甚至是違法。例如有部門在沒有諮詢報價的情況下,就直接向社團作出服務判給,而其解釋則稱一二二/八四/M法令有關諮詢報價的規定只適用於公司而不適用於社團,但這樣的解釋顯然不是法令的原意,實屬錯誤理解,而究其成因,主要是由於沒有正式的中文文本,以及現時網上的非正式中文文本的翻譯不够準確所致。而財政局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四日在回答本人就相關議題的書面質詢時,亦只是稱會考慮公佈第一二二/八四/M號法令正式中文文本的可行性,這樣的回應顯然不能解當前燃眉之急,令人感覺有敷衍搪塞之嫌,因為從可行性的研究到正式文本的公佈,不知猴年馬月,分分鐘還未公佈,法令己被廢止,為此陳明金再提出質詢如下:
一、像第一二二/八四/M這樣沿用超三十年的重要法令,至今沒有正式中文文本,這本身就是政府的工作缺失,而公佈法令的正式中文本,正是彌補這一缺失的必然舉措,對市民,對政府,那是理所當然的事情。而且程序上只需要根據第三五/GM/九七號批示第一條規定,以行政長官批示把該法令的中文文本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便可產生法律效力,對於這樣簡單的程序,請問財政局還要進行甚麼可行性研究?即便如需要進行研究,但由二零一六年七月回覆本人至今己近一年,請問相關研究進展如何,有無結論?
二、對於現時印務局網站上所公佈的中文文本,有被指翻譯與葡文原文存在差異的條文,在具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公佈前,相關當局可否先行對中文譯本作出跟進修改,以便不諳葡文的公職人員以及公職投考人能準確掌握法令的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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