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立法會選舉法》涉及「重複提名」的處罰在中葡文本存在的歧義,選管會作出判斷是:「透過對選舉法作系統性解釋,選管會認為葡文版本比較貼近立法原意。」然而,社會有意見對選管會這個判斷有疑惑,學術界則有不同法學觀點。
 
澳門理工學院「一個兩制」研究中心客座教授許昌指出,按照《基本法》第九條的規定,中文的效力高於葡文;他並認為,雖然中葡文為正式語言,但有主次地位之分,當遇到爭議問題時應該以中文本為準。
 
於回歸前,在制定《基本法》及籌備特區成立時,許昌曾參與相關法律及課題的研究工作。他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基本法》第九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這裡的「也是」有次一級的含意。
 
還有,根據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中規定,凡是屬於葡文效力高於中文的規定一律無效。許昌說,「也就是說,中文和葡文不是平等使用的,而是有主次關係的地位。」此外,在「決定」的第七條規定︰「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澳門原有法律,如以後發現與《基本法》相抵觸者,可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他表示,「決定」中有關中文和葡文共同使用的規則,包括葡文效力不得優先於中文的規定,當時在人大常委會討論得非常深入,其後也在澳門特區成立時制定的《回歸法》確認了。許昌指出,「從這個層次上講,中文的效力高於葡文,中文優先適用於葡文,遇到爭論應以中文為準的規則在澳門特區是無可爭議的。」
 
誠然,現在《選舉法》中涉及中葡文歧義的個案裡,當以立法原意作判斷時,社會有意見疑惑的是,是否以葡文的意思作準呢?許昌則指出,《立法會選舉法》在二零零一年制定時,《基本法》已經生效。「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都是優先使用中文,葡文也可繼續使用,在這樣的前提下制定法律。」他表示,立法會審議選舉法過程是以中文進行,有葡文翻譯,而作為立法機關的立法會是以多數取決為原則。因此,他強調,不管葡文本是否更準確,但以中文議員是作為審議而多數通過的法律,都應當以中文本所表達的意思為準。「葡文文本的意思是考慮的因素之一,但不是決定性因素。決定性因素應當是審議法案時審議人的多數意見。從審議過程中,多數議員贊成的文本應當是中文文本。」
 
他亦質疑,二零零一年到現在已經選了四屆立法會,「重複提名」的情況是否首次出現。「以前處理是怎樣的?這當中涉及遵行慣例的問題,如果要改變慣例,改變對法律的理解的話,就應該要有明確的解釋,否則的話也是有瑕疵的。」
 
另外由於選舉法的中葡文對「重複提名」的是否作出處罰是存有歧意的情況下,又如何處理呢?許昌直指不認同「不知者不罪」的觀點,這並不符合刑法原則。「現在關鍵問題在於執法當中,守法的過程中,大家守的是中文本的法律,不知道中文本和葡文本的差異,而且這是立法造成的,不是守法者、執法者所造成的。」他認為因立法不清晰或有爭議而造成法律實施上的問題,在解釋法律上應該從寬處理。「法的目的,選舉法的目的也好,都不是以懲罰為目的,而是在於澄清行為的合法性。把合法性的問題說清楚了,追究的問題上應該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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