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在回覆立法議員梁榮仔的口頭質詢時表示,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與其相牴觸。因此,特區政府公共部門不能作出違反《澳門基本法》的行政行為,這是毫無疑問的。

 公務人員有義務應上級的要求或指示執行職務,包括提供超時工作。因此,公共部門可因應工作需要,對員工實施一些管理措施,以便當有突發事件和緊急工作時,能召喚必要的人員返回工作地點工作,以確保向市民提供所需的服務,以至保障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區政府現正進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階段的修訂方案中,提出設立「候命制度」的建議,以便對有需要長期候命的工作人員作出規範,符合條件的人員可得到相應的津貼補償。

 她又表示,隨著科技的高速發展,智能電話日漸普及,人們通訊習慣逐漸轉變,各類智能電話的通訊軟件,例如微信、Whatsapp等已成為日常溝通工具。因此,主管以手提電話應用程式與員工溝通,是其中一種較為方便、快捷的方式,但在使用時必須注意資料保密的問題,不可違反公共行政的保密義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在正常辦公時間以外,或在每周之休息日、補充休息日及公眾假期,又或在輪值工作制度下的值班時間以外提供之工作,均視為超時工作。提供超時工作須由上級決定,且屬強制性。因此,員工有按上級指示執行超時工作的義務,但員工提供超時工作後,公共部門應依法對其作出補償。

 此外,各部門的領導主管對員工作出工作安排時,除了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外,亦應與員工保持良好的溝通,互相尊重配合,才可營造和諧的工作氣氛,順利完成工作,為市民提供優質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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