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昨日細則性通過私人公證員通則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稱,政府將盡快開展相關培訓課程,相信明年可開辦。
立法會昨日細則性通過私人公證員通則法案,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關翠杏引介時表示,委會員細則性審議修改十一月一日第六十六/九九/M號法令《私人公證員通則》法案期間舉行了六次會議,當中四次政府代表列席,另立法會顧問團與政府代表就法案的技術層面亦舉行了多次技術會議,經對法案進行分析後,委員會特別注意到法案是為了日後重新開辦的私人公證員入職課程,而需檢討相關的私人公證員入職制度以便因應公證服務的需求與業界對此的回應能力而制定。
她表示,法案最初文本建議私人公證員的執業資格應為「未曾被防範性中止執行職務或在紀律程序中被澳門律師公會的有權限機關判處較譴責為高的處分」。委員會曾收到一群署名律師對此的不同意見,認為澳門律師公會判處的處分可分為多個等級,而律師如被澳門律師公會判處罰款後便不可報考私人公證員課程,相關的規定會過於嚴厲。經委員會及提案人商討後.調整了法案最初文本要求私人公證員的執業資格的規定,將來律師要成為私人公證員,祇要之前五年內「未曾被中止執行職務」就能報考。
關翠杏稱,在審議法案期間,委員會關注到現時政府公證員負責監督私人公證員的數目是否符合實際要求,對此,提案人承諾將來會增加監督人員的數目,以便當日後重新開考私人公證員培訓課程時,能具備足夠人員緊密跟進新培訓出來的私人公證員,因為在起初階段,他們定必缺乏這方面的工作經驗,以及需要較多的指引。委員會亦關注到,法案最初文本建議以事務所作為獲委任為私人公證員的要件。然而,該規定引發委員會疑問。因為現時大部份在澳門執業的律師沒有個人事務所,多為需與其他律師共用辦公場地,而職業住址也是與其他律師共享的。為清晰起見,經委員會與提案人商討後法案刪除了對事務所的提及,以免除該要件,而只需是在澳門律師公會註冊的律師即可。還需要說明的是,法案對曾適用現今不再生效的法律制度完成私人公證員培訓課程者的委任設定過渡機制,規定相關的利害關係人須在三個月限期內向法務局申請委任為私人公證員。否則有關權利將會失效,目的是為了處理歷史遺留的問題,確保回歸前及回歸後完成私人公證員培訓課程的人士均獲同等的對待,即固定時間內沒有宣誓就職,相關資格將被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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