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局] 關於為填補二等高級技術員(設施管理範疇)一缺的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 - 政府工 Civil
2023-11-17

行業

政府服務

學歷要求

學士

類型

全職

地區

澳門半島

職位內容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保安司司長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司法警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設施管理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制定意見書和屬設施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報告,以便為決策提供依據;參加分析計劃或方案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和推行計劃的方法;執行實際管理操作;配合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根據研究和資料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前),具有設施管理、樓宇管理、設施及樓宇管理、機電工程或相類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七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及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投考人可透過本局網頁www.pj.gov.mo預約報考時間。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7.2點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和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和d)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司法警察局網頁>http://www.pj.gov.mo/

14. 考試範圍

I.《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II. 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III.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IV. 司法警察局法規:

• 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

第35/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52/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

第17/2020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

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V. 權限:

• 經第86/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保安司司長;

• 經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

• 第4/DIR-PJ/2022號批示——將若干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 第2/DIR-PJ/2023號批示——將若干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 第4/DIR-PJ/2023號批示——將若干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VI.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VII. 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VIII. 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IX. 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碍的消除》;

X. 第46/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供排水規章》;

XI.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XII.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XIII. 土地工務局發出的《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XIV. 社會工作局《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1年9月版本);

XV.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XVI. 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XVII. 第22/2020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

XVIII. 設施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

XIX. 升降機類設備、空調系統、供排水系統、消防系統、監控系統、燃氣系統及其供電設施的設計、管理和保養知識;

XX. 撰寫有關設施管理範疇的專業報告書、建議書、意見書、招標方案、承攬規則及公函等公文。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疇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岑錦榮 副局長

正選委員:楊春麗 廳長

陳永紅 處長

候補委員:黃偉麟 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鄭佩欣 處長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賴文威

參考網址:https://www.io.gov.mo/cn/bo/b/link/9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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