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十一月三十日為星期六,第二期所得補充稅,繳納期限延至十二月二日止,不按十一月份憑單於月內繳納,將加徵過期利息及欠繳稅款百分之三。為免增加輪候時間或因逾期繳納而附加之過期利息和罰款,財政局呼籲倘仍未繳納上述所得補充稅之納稅人,應盡快利用財政局提供的繳稅方式繳納所得補充稅,亦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指定銀行,或位於南灣財政局大樓、龍成大廈、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收納處繳交。

 收納處辦公時間:

 1)財政局大樓及龍成大廈: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2)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稅務諮詢中心電話:二八三三六八八六。



Sou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