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國務院透過第六六五號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明確澳門特別行政區陸域和海域的管理範圍,並於同日起施行。就上述國務院令,特區政府已透過第一二八/二0一五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作出公佈。自此,澳門特區依法正式管理八十五平方公里的海域。

 為管理和利用海域,亦為保障私有財產權,特區政府有責任完善與船舶相關的法律制度,尤其船舶的商業登記制度。雖然本澳已具備一系列與船舶相關的法律法規,當中包括規範船舶須滿足的技術要件以及適航與海洋環境保護所需的安全條件的海事管理法律制度,但船舶法律狀況登記仍有待完善。因此,特區政府開展了制定符合社會和經濟發展所需的船舶商業登記制度的工作,從而助力推進海洋經濟、發展特色金融,有效保障與船舶相關交易的安全和法律狀況的穩定。

 今年六月十日,第一二/二0一九號法律《船舶商業登記法》已於立法會細則性通過。該法律於六月二十四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並將於九月二十三日起生效,當中對澳門特區的船舶商業登記法律制度作出了相關規定。

 一、登記的目的和範圍

 根據《船舶商業登記法》規定,船舶商業登記的目的為公開其法律狀況,以保障受法律保護的交易安全。對船舶進行商業登記的權限屬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

 有關登記範圍方面《船舶商業登記法》亦有規定,該法律不適用於:(一)用於公共目的,且由公共部門為履行本身職責而使用的船舶;(二)屬依法律豁免在海事登記內登錄的船舶。

 二、須登記的事實

 《船舶商業登記法》規定,屬於須登記的事實包括:(一)船舶建造合同;(二)重大修理合同;(三)所有權、用益權及使用權;(四)在轉讓合同內訂定的所有權之保留;(五)抵押權,其變更及移轉,或其登記優先順位的讓與,以及抵押債權的讓與;(六)融資租賃及由其衍生的權利的移轉;(七)超過一年的租賃;(八)獲賦予物權效力的轉讓或設定負擔的預約、優先權的約定及遺囑處分的優先權,以及由上述事實所產生的合同地位讓與;(九)查封、假扣押、扣押及任何可影響自由處分船舶的其他司法措施;(十)已登記的權利或債權的移轉,以及對上述權利所設置的質權、假扣押及查封;(十一)導致已登記權利或負擔消滅的法律事實;(十二)依法須登記的其他事實。值得一提的是,屬船舶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司法管轄區作出登記的情況,也可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融資租賃的登記。

 涉及司法訴訟及裁判方面:(一)以確認、設定、變更或消滅上述所指任一權利為主要或附帶目的的司法訴訟;
(二)以更正登記、宣告登記不存在或無效、撤銷登記或註銷登記為主要或附帶目的的司法訴訟;(三)以上兩項所指訴訟的確定終局裁判,亦屬於須登記的事實。

 此外,法律亦規定,應載於登記的船舶認別資料的任何變更及登錄的更新,亦須登記並以附註方式進行。(一)
 有關《船舶商業登記法》的其他規定,下周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二/二0一九號法律《船舶商業登記法》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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