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二0一九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下稱「新的士法」)將於今年六月三日起生效。上周本欄談及新的士法的若干規定,今周會繼續為大家介紹該法律的其他主要內容。

 的士駕駛員證的發出

 根據新的士法規定,經營的士客運業務者須具有准照及執照,至於擬投身成為的士駕駛員的人,須獲交通事務局發給的士駕駛員證,方可駕駛的士載客。對於未持有有效的士駕駛員證而駕駛的士載客者,科澳門幣三萬元罰款。如的士准照持有人(包括現有的士執照持有人)或的士駕駛員將的士交予未持有有效的士駕駛員證的人提供服務,亦會被科澳門幣三萬元罰款。

 為取得的士駕駛員證,須符合下列全部法定要件:(一)具有效輕型或重型汽車駕駛執照至少兩年;(二)未曾因故意實施侵犯生命罪、侵犯身體完整性罪、侵犯人身自由罪、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搶劫罪或勒索罪而被確定的司法裁判判刑,或未曾因駕駛車輛時實施的犯罪而被確定的司法裁判判刑,但已復權者除外;(三)過去三年內未因確定的司法裁判而被禁止駕駛或禁止從事的士客運業務;(四)未曾於過去三年內,根據新的士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即在五年內作出嚴重的士違法行為達四次)而被註銷的士駕駛員證;(五)通過由交通事務局舉行的專門考試。值得留意的是,須同時符合上述(一)至(四)項所指要件者,並完成專門培訓課程,方可參加(五)項所指的專門考試。

 的士駕駛員證的有效期為五年,可按相同期間續期。該證的發出或續期,須繳付相關費用,同時,該證持有人須於法定期間內繳付年度費用。有需要指出的是,自新的士法生效後,現有的士駕駛員專業工作證持有人應前往交通事務局申請更換的士駕駛員證,否則不得繳付年度費用直至更換為止。

 的士駕駛員證的中止及註銷

 新的士法規定在下列任一情況下中止的士駕駛員證:(一)其持有人被確定的司法裁判禁止駕駛或禁止從事的士客運業務;(二)未在法定期間繳付年度費用。

 鑑於的士違法亂象為社會詬病,為加強打撃的士駕駛員的違法行為,新的士法規定的士駕駛員在五年內作出嚴重的士違法行為達四次,會被註銷的士駕駛員證。嚴重的士違法行為是指:(一)沒有在開始向乘客提供每一程服務時,使計程錶錶旗顯示該的士正租用中及啟動計費功能,或沒有在完成每一程服務時變更錶旗顯示及停止計費功能;(二)沒有按補充法規所定收費向乘客收取車資;(三)在計程錶錶旗顯示為「空車」時拒絕提供服務(但在禁止停車或上客的地點,又或容許拒絕或中斷提供服務的情況除外);(四)在計程錶錶旗非顯示為「空車」時上客;(五)以假裝處於應召、換班或其他狀況為由而拒絕提供服務;(六)拒絕運載乘客前往其指定的地點;(七)選取明顯較正常路程長的行駛路線(但乘客另有指示者除外);(八)親身或透過第三人與乘客議價;(九)在知悉的士、其計程錶、全球衛星導航系統或錄音及錄影設備不符合法定要件或未能持續及有效運作的情況下,仍繼續駕駛該的士提供服務。有關駕駛員在註銷的士駕駛員證的三年後,方可再次參加的士駕駛員證專門考試,以重新獲發該證。

 此外,在下列任一情況下,的士駕駛員證同樣會被註銷:(一)持有人不再持有有效的汽車駕駛執照;(二)持有人因故意實施侵犯生命罪、侵犯身體完整性罪、侵犯人身自由罪、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搶劫罪或勒索罪,又或因駕駛車輛時實施的犯罪而被確定的司法裁判判刑;(三)其持有人於中止的士駕駛員證的期間駕駛的士載客;(四)其持有人提出申請。(二)
 有關《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的其他規定,下周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0一九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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