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完成初步細則性審議「醫療人員專業制度」法案,經過之前多次內部會議討論,包括議員意見及顧問立法技術建議等,整理有超過一百條的問題清單。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由於委員會所提出的問題眾多,需要給政府時間消化,當中立法會顧問將會與政府法律顧問展開討論,且政府需要時間準備回應,預計在明年與政府進行細則性討論。

 二常會認為,法案中不少條款不清晰。譬如,法案建議有三種情況會禁止醫療人員執業情況,包括:其一、作出的違紀行為同時構成可處以超過三年徒刑的犯罪;其二、存在明顯的不稱職而對病人或社區的健康構成危險;其三、作出包庇或參與侵犯病人的人格權的行徑。

 陳澤武指,議員對上述條款存有疑問,希望政府解釋清楚。當有關禁止執業的第一種情況中,「可處以超過三年徒刑的犯罪」,但並沒有列明具體的犯罪行為。至於在第三種情況,當中「包庇」了誰?病人的人格權之定義是甚麼?另外,法案無設定禁止執業的時限機制,對此,有議員希望政府解釋禁止執業是否屬永久性質,抑或會否設立恢復執業機制。

 陳澤武又表示,法案中建議,在澳門高等院校從事臨床教學職務的醫療人員,需完成法律規定的執照程序後,才可從事相關的臨床職務。但是法案的過渡性條文則建議,在法律生效後,醫療人員從業准照仍有一年有效期。他指,委員會疑問這兩項條款的不同做法,需政府解釋清楚,醫療人員未有取得法律規定執照前,是否要立刻暫停臨床職務?

 此外,對於法案中有關不可兼任的問題,委員會希望政府說明,醫生兼任和不得兼任規定的標準,以及醫生不得以自由職業方式從事私人業務的具體情況。陳澤武舉例,一個醫生本身喜歡音樂,在工餘時間可否兼任表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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